海南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指南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海南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完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在政策开放过程中,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防控行业系统风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
3.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4.坚持境内与境外相结合,在服务境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境外市场。
(三)发展目标。
一是力争2020年底前培育出3至5家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出现一批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融资租赁企业。
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二是对融资租赁业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逐步成为全省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
支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过合作、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形式,与省外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发展面向个人创新创业的融资租赁服务;加大招商力度,引入国内外投资商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南设立子公司,不设低注册资本限制。
允许在海南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或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推动产业集聚。
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等有条件的园区率先进行融资租赁业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加快打造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区。
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支持在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子公司、特殊项目公司(SPV),采用离岸、单体项目、跨境、进出口设备保税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产融结合。
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我省十二大产业发展,依托产业背景,突出经营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统筹航空产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发展,支持开展飞机租赁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远洋渔船升级和行业整合提升。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机动车(重点是新能源车、公交车、物流运输车、家用小型机动车)的融资租赁业务。
大力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产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邮轮、游艇、海上低空飞行器等旅游交通工具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推动海洋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面向现代农业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及其他农用机械设备租赁。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推动经营模式创新。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
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服务,为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全流程提供包括财产损失险、信用保证险等在内必要的保险服务。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
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按照相关规定,将融资租赁公司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
(责任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实施便利化措施。
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对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
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
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为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推动完善船舶登记制度,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业务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
(三)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四)完善财税政策。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联合租赁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
(五)加强行业组织建设。
支持成立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支持协会搭建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资产登记、行业诚信建设等功能的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
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
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总结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