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证)审批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的申请。
子项:新证、载明事项变更
三、法规依据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二十七条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四、实施机关
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提交方式由审批单位拟定)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二)材料清单
1、新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告;
(3)申请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简历;
(5)股权构成材料;
(6)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简历及广播电视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证明;
(7)无外资投资承诺书;
(8)办公场地材料。
2、载明事项变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
5、申请机构场地证明材料;
6、申请机构新的股权构成材料;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