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上述2、3、4类新设立企业名称核准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简称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对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总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请人。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取。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上述2、3、4类),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总局终作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相关审核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员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1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4、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15、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6、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