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0 日,湖北省科技厅举行科技金融服务 " 滴灌行动 " 助力科技强省建设重大项目签约活动。会上,湖北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一期国投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光谷创新大走廊成果转化基金集中签约。
其中,湖北科技创新发展基金规模 100 亿元,由省创投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省高投、长江基金将联合各市州出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聚焦科创人才、平台、园区、产业以及区域协调发展,采取 " 直投 + 母基金 " 方式,加快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助力加快建设科技强省。
新一期国投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规模 150 亿 ~200 亿元,旨在发挥基金牵引与虹吸效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湖北的增量支持,吸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鄂落地转化,加快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主体培育。
光谷创新大走廊成果转化基金规模 10 亿元,由省科技厅联合申万投资发起,主要投资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设承载区内的科技企业,加快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发挥券商在上市服务方面的资源,加快湖北省科技企业上市步伐。
2、淄博市:拟设立百亿母基金及 S 基金
5 月 20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2021 中国金融与产业发展(淄博)峰会将于本月 27 日在淄博市举办。据介绍,本次峰会将成立一支百亿母基金——淄博龙门新兴产业发展母基金和一支 S 基金。
淄博龙门新兴产业发展母基金将立足淄博,根据淄博高质量发展 " 十二大攻坚行动 " 的规划,围绕淄博产业布局和要求,尤其重点布局淄博优势产业和 11 条 " 新赛道 " 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拟上市企业以及现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同时,会上也将签约成立一支 S 基金,进一步淄博的优化创投环境,丰富与完善淄博产业金融体系。
目前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存在类型为: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
相关的三个主体:管理人、基金本身、合格投资者。
分别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第yi种:契约型私募基金
1、基金管理人
收入一: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入二:管理费收入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2、契约基金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合格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1)对于个人投资者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企业投资人
收入一:申购赎回差价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入二: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合伙型私募基金
1、基金管理人
合伙型证券基金没什么特殊优惠,遵照合伙企业税务办法执行。
基金管理人同上述契约型产品,不再阐述,下面说合伙型基金和投资人。
2、合伙型私募基金
收入一:股息、红利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二: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同上,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
3、投资人(即合伙人)
收入一: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作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投资人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合伙企业相关收入分配到个人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自然人与企业合伙人均不征增值税。
收入二: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对于所得税,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收益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收益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人,金融商品买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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