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汇总!

202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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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材料清单》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相关要求整理和编辑。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二、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一)【内控基本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点评】内控制度和风控制度是私募管理人的核心制度,应当引起重视并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内容。

 

(二)【资本金满足运营】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点评】一般情况下建议实缴资本大于注册资本的30%,对于注册资本较高的机构,应当合理评估是否具有实缴能力,如果实缴能力不足建议进行工商减资处理。

 

(三)【办公地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
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办公场所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点评】对于无偿使用办公场地的情形,应当给出合理理由。
如果场地提供方和使用方具有关联关系,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四)【财务清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
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点评】申请机构应提交经审计的年度。
如申请机构成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提供盖章版财务报表。

 

(五)【已展业情况】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点评】可以管理人财务报告对已展业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契约型基金,应当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六)【特殊目的载体】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包括出于类似目的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机构),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七)【非证券类商业计划】商业计划书应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
(不要套用模板,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证券类商业计划请提交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
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

 

【点评】申请机构展业规划应与公司高管背景/股东背景具有一致性。
对于股权类展业项目,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供项目尽调报告。

 

三、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一)【高管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点评】证券类高管均需有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高管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需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他高管可以没有。
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要专职。

 

(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点评】资格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管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三)【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点评】兼职高管需要提供无竞业禁止情形的说明。

 

(四)【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
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点评】高管任职经历需要满足工商、证监会、中基协三个系统一致。

 

(五)【专业胜任能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非证券)】:申请机构应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证券)】: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点评】证明材料应当是一手资料或者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单独的承诺函/说明书由于客观性较低不宜作为证明材料提供。

 

(六)【员工人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点评】员工的含义是劳动关系和社保都在申请机构的人员,一般建议6-7人为宜,多多益善。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一)【经营范围】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点评】根据中基协2021年1月发布的文件《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冲突业务】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点评】根据清单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典当业务也属于冲突业务。
申请机构及/或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曾经或者现在涉及冲突业务行业的,要咨询律师做好风险评估,以免触发不予登记情形。

 

(三)【专业化运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点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未来管理的基金产品不能投向除房地产外的其他冲突业务项目。

 

五、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一)【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点评】出资能力应分别提供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能力证明和实缴出资额出资能力证明,实缴出资证明不包括固定资产。
同时,建议管理人注册资本不宜过大。

 

(二)【股权架构要求】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点评】对于股权结构复杂的出资人,建议通过工商变更等方式进行结构简化调整。

 

(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点评】建议出资人出具出资真实性承诺函。

 

(四)【实控定义】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zui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yi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点评】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zui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yi大股东”,由其第yi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出资能力要求】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点评】出资能力证明应当确保证明材料的可信度与合理性。
以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的,只能以除第yi套以外的其他房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

 

六、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

 

(一)【关联方定义】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点评】对于关联方较多的情形,如果出具相关盖章证明较困难,建议通过工商变更进行剥离或更换实控人。

 

(二)【关联方同业竞争】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点评】协会的基本思路是只有当实控人控制下的管理人真实开展基金业务后,才有增加设立其他管理人的必要,而非设立多个“空壳”管理人。

 

(三)【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严禁规避关联方】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点评】应尽量避免为规避关联方而设置的股权代持协议、投票权决议、一致行动协议等特殊安排。

(五)【同质化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yi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点评】实践中,同一实控人名下同时设立股权类管理人和证券类管理人相对容易,同时设立同一类型管理人相对困难,其中设立多个证券类管理人的情况比较少。

 

七、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一)【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AMBERS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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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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