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中在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也不得进行融资担保公司转让,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第七条规定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实际申请融资担保公司转让过程中,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
2.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3.第十条中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以上的规定,确定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所需要的条件就很清晰了。
一、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流程:
1、确认信息,确认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意向金;
3、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公司做尽职调查;
4、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开始变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换标的;
5、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着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6、资质变更:资质变更;
7、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尽职调查主要查询融资担保公司以下内容:
1、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
2、公司无不良银行贷款
3、公司无法院讼诉
4、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
5、公司不欠税漏税
6、公司主体资格及业务资质真实合法
7、公司在之前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集体挤兑现象
8、公司无监管处罚记录
9、其他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以上设立和转让其实都要满足相关新设的条件许可,转让流程相对而言也是根据达到融资担保的规定进行融资担保公司转让,一般转让的过程要6个月左右。
其中在验资,会计审查方面耗时比较长。
有需要了解更多或办理的朋友可以致电联系我:腾博莫先生,免费咨询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