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设备进入北美销售, 需要满足北美电气安全认证以外, 还需要进行加利福利亚(加州)CARB 注册。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RB) 有关限制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的臭氧排放的空气净化器法规于 2008 年 10 月 18 日生效。在加州上市或出售的空气净化装置均须通过检测和UL认证。
所有在加州销售的空气净化设备,包括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都必须符合法规要求。本法规适用于任何在加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室内空气的净化装置(包括医用和非医用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州市场,用于或计划用于住宅、公司、学校等使用空间的个人或企业。包括在互联网网页上以英语推销的空气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设备北美认证
不同类型的空气净化设备, 须符合不同标准, 如:
a) 电子空气净化器(非机械过滤空气净化器),如静电除尘器, 负离子发生器, 光催化氧化装置;这些产品需要满足ANSI/UL 867 的电气安全要求, 并要满足ANSI/UL 867 里臭氧排放标准规定。
b) 机械过滤式空气净化器, 必须要满足ANSI/UL 507 的要求,该标准不含臭氧排放限制条款。
问题1: UV紫外线消毒空气净化器,是否必须满足加州ARB的臭氧要求?
不一定。若UV波长大于240nm, 则可豁免ARB的臭氧要求,目前市面的UV消毒空气净化器其UV波长大部分大于250nm,可以豁免臭氧测试。
2: 纯滤芯机械过滤的空气净化器,是否也需要CARB注册?
需要。CARB要求“仅机械过滤”装置也必须满足电气安全标准ANSI/UL 标准507,并同时进行CARB注册。
3: 由谁核实“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装置?
ARB 将审查产品的设计规范和制造商及实验室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及 ANSI/UL 507 项下的实验室认证(NRTL实验室提供的测试报告和证书),核实空气净化器为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装置,没有臭氧排放检测的要求。
4: 是否每一个型号均须接受检测?
不是。法规定义的属于同一个型号群的室内空气净化装置中只有一个代表型号必须遵照检测方法接受评估。请注意“型号群”不同于“型号系列”。“型号群”是指具备相同的设计、操作功能、设备输出功率和性能特质并由同一个制造商生产的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5: CARB注册周期?
材料完整的申请在受理后的30天内,ARB 将提供认证许可与否的书面通知。如果情况特殊,ARB 执行官认为有必要则其可以延长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