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来,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实操方面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以概括,那就是:审核趋严、更标准、更透明。
这些变化可以概括,那就是:审核趋严、更标准、更透明。
对真实性的核查更严格,方式更多样化
根据近期的实操案例来看,协会对一些申请机构真实性的核查采取过以下新方式:
1. 电话沟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 全体高管股东视频“面试”
3. 电话上家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项目真实性核查
而此前,协会主要是通过线上系统的文字/文件阅读来进行审核的。
新增电话沟通/视频约谈的形式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主要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直接沟通、交流,快速、深度了解申请机构现状,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展业角度出发,验证股权架构、高管团队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新增电话沟通/视频约谈的形式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主要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直接沟通、交流,快速、深度了解申请机构现状,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展业角度出发,验证股权架构、高管团队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对登记要求的细化程度提高
1按照新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新规正式实施,对拟登记备案的机构要求:
(1)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2) 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投资业绩要求
(1)对于证券类管理人登记的业绩要求,一般分为三类:管理基金产品、个人账户投资、公司自营账户投资。
原本三类的要求均为近三年内连续6个月的业绩,但近期的反馈显示个人/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变为提供近三年规模千万以上的连续业绩。
即协会对于个人账户和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从时效、规模上都有了明显提高。
即协会对于个人账户和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从时效、规模上都有了明显提高。
补充意见:根据材料清单第28款,贵机构提供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管理期间实际获益情况。
若涉及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涉及的个人证券账户投资,请贵机构按照材料清单第28款提供近3年日均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投资及获益情况。
此外请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此外请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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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
企业经营必须以客户为本。
客户就是市场,没有客户就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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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自己麻烦十分,不让客户为难一时
客户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没有客户就没有企业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