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怎样定义的?文网文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备注:互联网活动业务范围不包括游戏的注册资金为100万,若范围包含游戏,则需要注册资金为1000万。)
2.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有相关内容规定,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不受理,若是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只允许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5.包含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