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同时强调了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
首先,在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中第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也就是说,目前如果想要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公司名称有以下三种形式:
深圳市**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私募基金管理
深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中必须要具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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