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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