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有关材料:
1.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6.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废弃油脂产生单位还需提供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7.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环保不闷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
9.废弃油脂产生单位还需提供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的证明材料;
10.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有租赁合同,且各合同内的转租条款应授权转租的内容。
(三)受理
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五)审批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