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该企业名称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登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或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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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区划企业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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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疑难名称核准;
4、,名字核准;
5、已核准名称股东调整、变更;
6、无行业核准;
7、企业变更成名称;
8、带中国的字号名称核准;
9、无行业名称核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关于“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的任务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总局拟提请国务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