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四)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