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办理指南)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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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办理指南)

一、 海南QFLP和QDLP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一) 海南设立QFLP要求

- 对QFLP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86号)(以下简称“《QFLP暂行办法》”),在海南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如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以下简称“QFLP管理人”)的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均无要求;

4.出资能力:QFLP管理人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FLP管理人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6.登记要求:

(1)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QFLP管理人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3)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4)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审核高管履历、股东出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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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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