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备案,三亚私募基金备案,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备案相关问题
1、对基金名称有什么要求? 2018年11月20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中的第七条表明,自2019年1月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特别提示:若所属地区有更进一步的要求,则需按所属地区的要求来命名。 2、通过备案是否意味着没有合规风险了? 私募产品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而是私募产品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起点。一方面,目前的产品备案上传附件材料尚不包含问卷调查、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的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文件,也不包含合格投资者的穿透审查的相关文件,而结合各地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这些文件的缺失或者“留痕”不当恰恰成为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处罚的“雷点”;另一方面,管理人在私募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还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的信息报送义务,基金到期后还有清算义务,否则可能影响后续产品备案。 因此,通过备案也不意味着私募机构的募集行为无瑕疵。在过程监管的思路下,基金募集和销售机构应该更加注重募集和推介行为的“留痕”工作,以产品备案为督导,做好各环节的合规工作。 3、员工跟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但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从而不再审核其是否满足一般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对于跟投人员,要上传其与该私募金管理人的劳动合同和/或社保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