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注册条件:
1、合伙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时:
(1)具有6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 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2)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3)如有多名合伙人,少一名合伙人满足占股20%以上;
合伙人为企业法人时:
(1)经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为世界/全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或在基金、证券、银行、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相关 领域从事过重大项目的企业);
(2)在税务、工商,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2、拟任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经理、风控负责人等高管要求:
(1)具有6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其中委派代表要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签署至少履职3年以上承诺书;
(3)近5年没有因重大刑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3、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4、注册地址要求:
要有实际办公场地,提供红本租赁凭证等场地证明文件。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经营范围参考: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服务(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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