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重大变更需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私募管理人在发生变更后,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若迁移机构类型跨多个,点击页面下方“变更”,按照专邺化管理的原则确认单一的机构类型,确认后将不可再修改。
(机构类型跨多个的迁移机构,登录后会弹出快速确认单一机构类型的页面)
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的定义,可参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业务类型的定义及说明”。
■ 说明
机构类型不可变更,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需进行“注销登记”,之后重新申请。
但是业务类型仍可在取得的范围内变更,比如管理人当时申请的业务类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可以申请变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 材料清单
提交变更申请书,说明原因,变更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变更后符合专邺化管理要求的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与系统中填报应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2. 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信息变更
■ 材料清单
在系统中填写新增机构的基本信息
■ 常见反馈
请完整填写关联机构“实际开展业务情况描述”,勿仅参考经营范围;如未展业,请一并填写设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