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监管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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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邀请证监会市场二部相关负责人对2021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71号文、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行了解读。我进行了整理,分享给各位私募小伙伴。

一 《若干规定》起草背景

1、现在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社会各层有很多不同意见,比如私募基金要不要持牌管理,是否要分层管理比如把大的放到证监会小的放到地方,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如何界定,基金业协会的一些规范性要求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等。监管上用一套理念去划分存在很多困难,终还是需要国务院的行政法律或者全国人大的法律来进行确定。证监会希望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站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去看待此次的若干规定。

2、证监会和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提前进行了沟通,所以发文后,其他部门也进行了跟进。

二 目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三《若干规定》起草原则与主要思路

这次立法主要的核心内容是10条底线。突出底线思维。

四《若干规定》重点内容

1、明确开展私募业务需要登记备案。

2021年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正式施行。没有登记开展资金募集,可能会纳入非法基金的框架下,私募从业人员要爱惜自己的职业生涯。

2、关于名称和经营范围

关于地方工商注册私募公司设置门槛的问题,目前地方是处置风险的第1责任人,处于自身风险防范的考量做了一些差异化的安排,证监会还是要予以尊重。

3、规范禁止/冲突类业务

禁止从事借贷、融资租赁等冲突业务。

4、集团化

集团化基金管理人,到2020年末,有2200多家实控人掌握了6200多家管理人,终的管理规模占到整个行业的60%,产品数量占了40%。行业的聚集效应越来越明显。证监会和协会没有禁止集团化经营,需要说明设置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合规风控和隔离要控制住,还要付得起责任。

5、募集中的禁止行为

股东、关联方不得从事募集行为。规定了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十项禁止行为。

6、强调了合格投资者要求。

特别说明

7、基金财产的投资负缅清单

投资资产要符合证券或股权投资的属性,借贷类的基金需要清理,向被投标的提供基金资产20%以内期限1年以内的借贷是被允许的。关于明股实债,有的法院已经判决无效了,管理人要管理好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风险。

8、规范投资行为

管理人对双方收费的情况,一边对投资者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一边对企业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监管认为这是非正常的商业行为,很难去解释。正确做法是把这些收益放到基金财产里。

五 其他事项

1、异地经营问题,基于平稳过度的考虑,删除了不得异地经营的条款,将此问题暂时搁置,但未来还是会考虑私募基金展业需求和监管效率低下之间的矛盾。

2、将近1万家管理费收入是0,监管机构非常怀疑这些机构的主要业务在做什么。经营冲突业务的,要自行清理。不展业的空壳机构,要纳入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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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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