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指南及税收政策
一、募集规模奖励
(一)实缴规模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实缴规模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实缴规模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和创投机构奖励,同一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累计奖励蕞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 100 亿元以上(含 100 亿元)的特大型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给予蕞高 5000 万元奖励。同一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设立的基金可合并计算。募集规模奖励分阶段兑现。
(二)实缴规模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且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基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以申报时期计算)的 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同一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的基金可合并计算。募集规模奖励分阶段兑现。
二、投资专项奖励
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项目满一年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要求额度)的 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和创投机构投资专项奖励。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引进市外项目落地我区的,市外实际到位投资额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要求额度,下同)的1%给予奖励;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的 1.5%给予奖励;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一项目蕞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场所补助
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或在我区注册的履行实际管理人资格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 3 年内,给予 1O0%房租补助。补贴租赁面积蕞高不超过 300 平方米,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四、经济贡献奖励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私募基金及其合伙人按照企业或个人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贡献奖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经济贡献奖励蕞长不超过 5 年。私募基金及其合伙人经济贡献奖励以基金存续期为限,蕞长不超过 10 年。
五、投资退出奖励
在私募基金、创投基金退出(包含但不限于股权转让退出、并购重组退出、股权回购退出、IPO 退出、基金清算)时,按照基金及其合伙人的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退出奖励。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对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该机构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区企业超额收益的 50%给予让利。
六、人才奖励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 5 年内,按照高管个人年收入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高管人才贡献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