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國家级翎军人才、地方级翎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当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䭭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翎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