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一、年审范围
根据三年全覆盖原则,结合2019年度年审和日常监管情况,选取45家(见附件1)典当行参与本次年审。
二、年审主要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以及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是否拨付到位,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企业与股东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经营规范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典当行银行账户、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的当票、上报的报表是否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五)典当企业现金管理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库存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现金发生额及余额巨大的情况,日常典当业务是否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转账方式结算等。
(六)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七)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八)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九)股东、人员资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是否少于两家,法人股东是否满足相对控股条件,典当行第1大法人股东(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十)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十一)典当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近6个月是否正常开展业务,是否存在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是否存在累计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月报。
(十二)其他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如涉黑涉恶、暴力催收、洗钱等)。
三、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年审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年审结果分类标准
(一)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A类。
(二)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限期整改后得以改正的确定为B类。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确定为年审不通过:
1.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2.拒不参加年审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审材料视为拒不参加年审);
3.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企业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如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非法集资、司法机关认定涉黑涉恶及涉及“套路贷”等。
五、年审工作要求
各典当行应高度重视年审工作,真实、客观填报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审材料应于2021年7月8日前递交至市典当协会,由协会统一收集后交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