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实务经验,若申请机构拥有独立且可使用的办公场所,可以与其他的公司共用一个场地,但应保证拥有符合申请机构实际员工人数的场地面积,且该营业场地不得为住宅。
租赁办公场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实际办公场所分为自有或租赁两种形式,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资料:
1、如果办公场地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产权证。(自有房产指的是产权人为申请机构的房产)
2、如果办公场地是申请机构租赁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和租金支付凭证。(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为申请机构),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一般是申请机构,如果不是,需要作出真实合理的情况说明。
注意,如果是转租的,可能还需要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或转租合同等材料。
建议租赁的办公场地在提交备案申请时至少保证1年以上的可使用期限。
3、如果如果办公场地是无偿使用的,除了提供产权证外,还需提供如场地无偿使用说明之类的材料,并与律师提前沟通无偿提供场地使用的原因。
比如办公场所为股东无偿提供,应当提交股东与申请机构共同出具的无利益输送承诺函。
问题2:
交易室是否需要独立设置?
据《私募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指引中虽没有明确提到交易室需要单独设置,但管理人考虑满足防火墙及业务隔离制度以及操作相互独立要求,从办公区域的设置上做到物理隔离是比较好的实现方法;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部门属于核心部门,其投资计划、持仓情况具有高度敏感性,为避免信息泄露,从公司经营角度也应将其与其他职能分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