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国内各种低温储罐抽真空装置,国内各种低温储罐抽真空阀,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 有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国内各种低温储罐抽真空装置,国内各种低温储罐抽真空阀,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1.7 国内各种低温储罐抽真空装置,国内各种低温储罐抽真空阀,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设置备用量。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