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转让:(所转让的典当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典当行属于特殊行业;
2、典当行每年转让股份多49%;
3、少两个法人股;
4、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自然人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办理变更时间大概需要55个工作日。
典当行转让:典当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动产除外)的人提供的行业。一般按抵押品的实际价值打折扣借钱,并约期赎回。根据习惯法,“典”和“当”在民间有着明确的不同含义,“典”多指不动产抵押,“当”则指动产质押。
典当行转让:根据《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作为当物质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支、,军、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