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北京典当行需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典当行或从事典当业务
2、名称规范: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 “典当” 字样,以明确其业务范围和性质,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 “典当” 等显示典当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
二、具体条件
1、注册资本要求:北京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2、股东要求 :法人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 5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 18 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并满足一定的财务条件,如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3、股权结构要求 :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 50% 以上
4、管理层要求: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营业场所和设施要求: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如安全可靠的办公场所、符合标准的存储设施以及先进的鉴定评估设备等,好为临街商铺
6、注册地址要求:新注册的地址附近 1 公里内不得有两家典当行;位置是临街铺面,面积不低于 60 平方米;注册地址的承租或者拨付的使用期限不得低于 3 年,原则上是 1 年内不能变更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