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需要哪些流程
一、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当天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四、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
受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准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