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什么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1)基金管理人新登记: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应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自2016年2月5日起提交但尚未完成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律师提醒:新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要提前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是必要的材料,缺乏材料会导致材料不完整,无法接受申请。
(2)备案基金产品时(补充):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的,应当在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前,按照上述要求补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
(3)协会要求时(补充):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基金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补充《私募基金经理登记法律意见书》。
(4)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认真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经理,应当提交《私募基金经理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具体时间?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的签署日期应当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法律意见》提交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股权登记申请材料;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原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提醒:基金变更等其他情形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应该参照基金登记的规定,即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出具。
三、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包含哪些内容?
1.私募基金经理的现状
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新工商宣传材料、章程、工商档案等材料,检查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是否需要终止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重大事项变更原因
律师需要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实际情况详细说明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因,主要说明变更的原因和整个过程,不能简单地指向变更的结果。
3、人员信息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详细简历、毕业证书、个人信用报告、基金资格、无犯罪记录证书等文件。
4、信息披露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尚未备案的,应当承诺在产品准备和介绍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无虚假、隐瞒;备案产品的,应当通过宣传、通知、直接联系等方式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新关联方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是否有新的关联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如有,应列出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工商登记等基本信息,并说明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是否有关联交易。
9.变更控股股东
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列出变更后完整的股东信息、出资和实收信息;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参与的境外股东;如有,应说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会协会的要求,并判断是否涉及控股类型的变更。
变更实际控制人
需要检查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如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对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实际主导作用。
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实法定代表人的基金资格,并详细说明取得的方式。同时,除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外,还需要详细描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状况、诉讼相关情况、简历信息、工作能力和兼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