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币1500万元;
2、近两年连续盈利;
3、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北京典当行公司转让流程
1. 典当行公司名称变更(保留原名)
2. 典当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迁址.需提前审批)
3. 典当行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减资需提前登报)
4. 典当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5. 典当行公司可经营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6. 典当行公司可做典当.寄卖.抵押.拆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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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基本信息:
1、
名称:北京****典当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注册资金:1000万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
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2、
注册资金:5000万
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