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横琴自贸港外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注册条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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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于2021年5月25日印发了《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珠金[2021]52号,以下称“珠海QFLP新政”),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且原珠海QFLP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申请办事指南同时废止。
珠海QFLP新政主要内容解析如下:

一、新老划断

1. 珠海QFLP新政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试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符合珠海QFLP新政规定要求的,可依新政申请试点资格。

二、试点企业

1. 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珠海QFLP新政第二条规定可知,试点企业的定义均强调了“在珠海市由外国投资者(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

2. 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应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3. 明确了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应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或“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三、试点条件

1. 注册地要求

试点企业的注册地应在珠海市。

解析:珠海QFLP新政要求试点企业注册在珠海市,对珠海市外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获得深圳、海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珠海市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情形,未予限制或禁止。

2.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管理人员资质等要求

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内部治理架构以及管理人员资质等条件需符合中基协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解析: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统一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不再额外设定门槛或其他要求,这与海南、深圳的做法一致。

3. 管理人员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至少2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4)在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解析:第一,管理人员是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
第二,公司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系来源于《公司法》的规定,与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做法不太一致。
第三,合伙型企业的管理人员为普通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和普通合伙人(如为法人机构)的管理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规定与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相关QFLP试点地区的做法不太一致。
常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委派代表(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为管理人员,而珠海QFLP新政规定的是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如为法人机构)的管理人员均视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这在实践中,是否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需穿透认定管理人员,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又是合伙企业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管理人员等问题,需待实践中予以明确。
如下图所示:

图片

4. 统一内外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要求

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规定在中基协完成登记;(2)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基协列入失联(异常) 机构名单。

四、试点运作

1. 试点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名称中注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性质的字样。

未经试点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上述等字样。

2. 限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项目

珠海QFLP新政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3.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投资业务:(1)未上市企业股权;(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3)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4)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5)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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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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