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私募股权投资备案流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新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代办
私募基金管理人【终止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退回变更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方案变更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系《办法》新增的“终止变更”规则。如管理人出现已不符登记要求,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管理人及股东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协会将终止办理管理人的变更。终止变更后如何恢复办理,是否适用于登记时的终止规则,终止后是否可恢复为变更前的股东等问题,有待协会后续进一步明确。
第五十三条【相关后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本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变更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协会将暂停私募基金备案。至于“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与“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两者的具体适用情形,有待于协会后续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四条【变更期间审慎展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本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情形下,如需募集资金,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告知管理人的变更情况,并且告知管理人或因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导致被协会中止或终止变更,且将致使产品无法正常在协会备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