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南QFLP设立条件及要求(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第三条 加强政府指导。由省、市(县)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有效防范风险。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做好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控,做到“早发现,严打击”,有效防范出现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海南QFLP设立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2、海南QFLP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港澳台及海外机构投资者应具备当地金融局办法的金融牌照。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海南QFLP基金企业设立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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