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市场空前活跃,民营文化公司发展迅速,在利益驱使下,违法经营活动也在快速增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和省级以上人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对于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办理,上海地区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是比较简单的。
1、办理企业主体须为企业,且为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须具备有广播电视业务;
2、不少于三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证明(或职称证明)、业绩证明、用工合同; 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证明(要求为大专,并且已2年以上,;有影视类中级以上职称者,无需提供证明与业绩证明。
无职称证书者,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片名的截加含有名字(不能用艺名)的字幕表截图并提供网址,每人需提供2部或以上。
);
3、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审批机构为省级广播影视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4、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至于上海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即:
1、企业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同意后,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
3、新闻出版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等待通知;
5、批准同意的,为申请机构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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