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按照
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贰00伍年柒月柒日国务院令第肆叁玖号公布,贰0壹陆年修正)
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贰00玖年捌月贰捌日文化部令第肆柒号发,贰0壹柒年修正)
审批范围
各区(县)管辖范围内设立举办营业性演出(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除外)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单位。
温馨提示: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设立。
审批步骤
第一步,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步,到消防部门进行备案,公安和消防部门同意临时搭建舞台,出具消防审批文件;
第三步,到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备案。
审批资料
壹、营业性演出设立登记表(原件壹份);
贰、《演出经营许可证》副本(举办者为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出经纪单位的提供)、《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举办者为个体演员的提供)(验原件,收扫描件壹份);
叁、演员名单(演员名单的信息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一致,原件壹份);
肆、演出节目单及其对应的视听材料(验原件,收扫描件壹份);
伍、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设立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提交,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同意函(原件壹份);
陆、设立企业单位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扫描件壹份),委托他人申办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扫描件壹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柒、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交:(一)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验原件,收扫描件壹份);(二)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审批文件(验原件,收扫描件壹份);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演出场所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承建企业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资料)(验原件,收扫描件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