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在统一的品牌与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与运营系统。如果一家特许企业有多个特许体系,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资料填报的时,要按照不同的特许体系进行分别填报。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企业符合「两店一年」的证明资料。该证明应由哪个部门开具-如何开具「两店一年」的证明-
答: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证明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者者者行业协会开具,除供应直营店营业证明外,如证明资料在境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含中文翻译件)与中国驻当地的使馆(或者者者者派驻机构)认证。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
(一)依法新设的企业或者者者者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与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供应长期经营指导与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者者者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供应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
并能供应相关的服务;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者者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
境外的,特许人应当供应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与中国驻当地
使领馆认证。在贰零零柒年伍月壹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
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与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
络上供应此类手册的,须供应估计的打印页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与服务,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