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告如何写
行政审核具体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答: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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