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一、申请资格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1、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2、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该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3、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4、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5、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7、积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