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新规定
我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规程
临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5月
申 明
一、请认真阅读本服务规程。
二、对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应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要求。
三、申办本项服务前,应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注册。
四、本服务规程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我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关审批服务信息,实施清单的全部内容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详细信息: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一次办”服务
二、服务对象:
营业性演出机构
三.适用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
四、办理证照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五、受理窗口:
上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文旅广窗口。
六、审批决定窗口:
上海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七、申请条件: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已办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五)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六)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