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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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均应申请行政许可证。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其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 、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并且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公司概况

4.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6.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保障措施

9.保证药品信息相关证明

10.承诺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适用条例和罚则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同 时,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 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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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3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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