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满足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者不涉及外资)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在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公司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