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软件著作权一般怎么申请?

上海软件著作权一般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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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取得登记证书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行业不仅涉及到软件代码的研发,还是涉及到对软件代码的升级和维护,因此支持同一个系统的软件代码可能有多个升级版本,各个升级版本之间基础核心内容一致。很多软件企业将各个版本的软件代码均向中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软件登记中心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使获得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直接说明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显示的著作权人就是真实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保证你权利不被挑战,不被更改,因此,作为软件著作权人,你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存在的问题有深入的了解,不应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过分膜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你应该知道4个问题

    工具/原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方法/步骤

   1、首先,我们看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包含有哪些内容?

  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软件名称;
  (2)著作权人;
  (3)开发完成日期;
  (4)首次发表日期;
  (5)权利取得方式;
  (6)权利范围;
  (7)登记号;
  (8)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以上事项予以登记。

 

    2、其次,透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你应当发现以下4个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存在的4个问题,集中体现在软件名称、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这5个方面:

      (1) 软件名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并不一定是真实的软件名称。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软件名称与实际上的软件代码有可能是对不上号的,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软件名称是A软件代码,但实际上申请人提交的是B软件代码,A软件代码与B软件代码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软件代码。

      (2) 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也可能并不是真实的著作权人,还可能是侵权人。因此,不要一看到对方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也是真实的著作权人,对他的身份进行质疑是合理的。

      (3)开发完成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因此,是不是真实的开发完成日期,无法核实。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有可能存在多种可能性,比如:在申请登记的时候,这个软件代码还没有开发完成,甚至这个软件代码还没有完成主体开发,甚至这个代码还没有启动开发立项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并不一定真实,有充分的其他证据是可以推翻的。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首次发表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首次发表日期存在的问题与开发完成日期存在的问题是类似的,都是申请人自己填写,这样就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比如:该软件代码根本没有发表,而登记申请时表示已经发表,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首次发表时间与实际发表时间不一致。因此在看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首次发表日期,是比实际上的首次发表是时间有提前的可能。

       (5)权利取得方式,法律上的权利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是针对由自己研发而取得,自己取得的权利是自始产生;而继受取得不是自始产生,是从其他权利人处受让而获得。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权利取得方式,也是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导致该软件代码的权利取得方式究竟如何,谁也不知道,就有可能将继受取得方式写为原始取得方式。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权利取得方式,大多数都是写明原始取得,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注意事项

     因此,软件著作权项目顾问认为,在看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时,应当抱着怀疑的态度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各项权利身份及内容进行核实,由于中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在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代码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软件名称、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这5个方面都是由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中心也无法核实,就会导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而这些差距是我们作为软件著作权人应当知道,了解自己的权利内容存在哪些权利瑕疵;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对立主体也应当对这些差距知悉,明白形式上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再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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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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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301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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