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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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定。

一、未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不用实缴);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三)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四)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有“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营范围)。

(六)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七)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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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17 16:49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301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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