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
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准备资料明细:
1.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复印件;
3. 验资报告或注册资金证明;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
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 办公场地证明(房租产权证明或是房屋租赁合同);
6. 申请书,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7.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