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创投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1、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金融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内资企业适用);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全国目录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目录中海南省的“创业投资”(外资企业适用)。
创业投资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并在海南省实质性运营的公司制创投企业,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
2、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财税〔2018〕55号)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上述两项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即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以用其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再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
二、合伙制创投企业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遵循“先分后税”原则,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纳税。
1、企业合伙人:
若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企业合伙人,是注册在海南的、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的创投企业,满足创投收入占60%的要求,并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其自身可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此外,根据财税[2018]55号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还可以享受70%投资额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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