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其中能够达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支持其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同时,给予落户项目投资扶持。按其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等。
对其中暂时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结合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以下条款进行支持:
1.落户奖励。高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落户项目投资扶持。按其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等。
对市政府重点引进企业,给予综合支持,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所述优惠与前述政策信息不重复享受。
引进的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在深注册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措施“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政策。
(三)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设立专项产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二、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四)加速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鼓励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和布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市商务局牵头制订示范园
区建设标准,对各区符合标准的、市场化运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措施有效期内资助各区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不超过2个。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区政府(含新区
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