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预定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4/9/EC指令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 94/9/EC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它是以法语“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EX标志是针对防爆设备的认证系统。符合欧洲标准94/9/EC(ATEX指令)指示的设备、系统及配件必须取得EX认证。ATEX指令从2003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并代替了以前的76/117/EEC, 79/196/EEC, 97/53/EEC和83/130/EEC指令。
ATEX认证类别划分及标准说明
一、指令94/9/EC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
/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
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
、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
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
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
程序。
爆炸性物质 | 区域定义 | 中国标准 |
气体、蒸汽、薄雾 |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 0区 |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 1区 | |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 2区 | |
粉尘或纤维 |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 20区 |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 21区 | |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 22区 |
ATEX 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
求,ATEX 1999/92/EC(也称作ATEX 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
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将工作场所分区
(4)在入口处区域用符号标识
(5)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
ATEX 1999/92/EC规定: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1区场所只能用1、2类设备;
防爆通用要求 | GB3836.1 |
隔爆型 Ex d | GB3836.2 |
正压型Ex p | GB3836.5 |
充砂型Ex q | GB3836.7 |
充油型Ex o | GB3836.6 |
浇封型Ex m | GB3836.9 |
增安型Ex e | GB3836.3 |
无火花型 Ex n | GB3836.8 |
本质安全型Ex i | GB3836.4 |
粉尘防爆型Ex tD | GB12476.1 |
检修 | GB383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