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结果既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校准还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校准结果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校准的基本要求校准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如下:
1)环境条件:校准如在实验室进行,则环境条件应满足实验室要求的温度、湿度等规定。校准如在现场进行,则环境条件以能满足仪表现场使用的条件为准。
2)仪器:作为校准用的标准仪器其误差限应是被校表误差限的1/3~1/10。
3)人员:校准不同于检定,进行校准的人员应经有效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只有持证人员方可出具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也只有这种证书和报告才是被承认的。
比如压力表校准可以找第三方校准单位,如广电计量,前提都必须得经过当地的计量建标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委颁发的CNAS证书
计量检定
检定和校准的相同点为:都是属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目的都是实现量值的溯源性。二者的区别为:
1. 检定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全面的评定;而校准主要是确定其量值。
2. 检定要对计量器具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而校准并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
3. 检定应发检定证书、加盖检定印记或不合格通知书;而校准是发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体现示值误差。
4. 检定依据检定规程;而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检定规程。
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3.与所开展计量校准项目相对应的、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至少具备2名以上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质人员);
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
6.机构建立的与其规模、业务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1份;
7.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1份;
8.原《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1份(复审时);
9.连续4年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复印件1份(复审时);
10.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比对、人员及环境设施等情况报告1份(复审时);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申请事项的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书或介绍信。
2.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申请备案。
3.备案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计量校准机构应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复审。
4.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岗位应:
1.逐一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对申请资料中当场能纠正的问题,通知经办人当场纠正并签章(签名)确认;
3.申请材料中有电子版文书要求的,查阅原件与电子版是否一致;
4.据实制作、填写《备案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告知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申请人签名;
5.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制作《备案审批表》,并提出审批建议。
6.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备案受理审批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
7.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填写《送达回证》;必要时应向申请人说明补正材料的具体要求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