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RoHS2.0测试 2011/65/EU 指令从2013年1月3日开始执行
2011/65/EC指令检测物质为RoH,6项 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拟增四种优先评议物质: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正丁基苄酯(BBP),邻苯二甲酸(2-己基)己酯(DEHP),六溴环十二烷(HBCDD)。
近期,欧洲官方公报发表了指令(EU) 2017/2102修订RoHS 指令2011/65 /EU。本指令已于2017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以下是本指令的重点:
1. 修改了“仅专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定义。
2. 附录II限用物质要求也适用于所有从2019年7月22日开始投放到市场指令的电气和电子产品(这些产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外)
3. 附录II限用物质要求应不适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所有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这些产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外)
4. 假如重复使用是发生在封闭商业审计收入系统,并且零部件的重复使用是已通知消费者,附录II限用物质要求不适用于重复使用的下列零件:
(1)、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
(2)、从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医疗设备或监视和控制仪器的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使用的电子电气产品中;
(3)、从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
(4)、从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电子电气产品中;
(5)、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所有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之外其他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的零件, 并把它使用到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
(6)、对于2011年7月21日附录III所列的豁免,除非规定期限较短,可对于附录I第11类最大有效期应更新为, 自2019年7月22日起5年,附录I第一类至第十类的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