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如下保险代理业务,且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如下范围: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业务规范
1、保险代理业务开展
(1)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2)应当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规范制作的客户告知书(包括待机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事项)。
(3)应当向客户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2、业务档案制度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应真实记录至少如下内容:
(1)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2)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3)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4)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收购贵州保险代理,转让贵州保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