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险经纪转让
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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